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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为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纳税人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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