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7-06-30 | 全文有效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个人租赁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租金收入4%征收房产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2.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三、个人转让、租赁房产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地方税费,依法定税(费)率计算征收。
四、个人转让、租赁房产取得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五、个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涉及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七、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注: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