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5]161号
发文日期:1995-08-19 | 条款失效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我局,现对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作如下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凡利息支出按《实施细则》规定能据实扣除的,据实扣除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条款废止]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凡纳税人开发房地产的住宅项目,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项目外,建造住宅出售的,均按普通标准住宅征免土地增值税。
对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认定,按审批建设单位立项、工程设计文件的计委、城建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9日
注: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第二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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