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215号
发文日期:2006-11-08 |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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