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促进就业原产地声明进口天然气科学研究零申报明显偏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7]167号

发文日期:1997-10-07 | 全文有效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宁开税政[1994]95号)心篓,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由于其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而是作为联营体共负风险,对此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现金投资入股,后形成含房地产的股权,转让该股权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7日


上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下一篇: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