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7]167号
发文日期:1997-10-07 | 全文有效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宁开税政[1994]95号)心篓,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由于其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而是作为联营体共负风险,对此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现金投资入股,后形成含房地产的股权,转让该股权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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