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鹰地税函[2010]128号
发文日期:2011-01-01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有关精神,市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3%;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3.5%;
3、非住宅:核定征收率4.8%,其中店面(店面是指临街一楼的经营性用房)核定征收率6.8%。
二、文件执行时间:
2011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