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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11]17号

发文日期:2011-02-23 |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执行,并报市局税政三科备案。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3%;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住宅项目

1、商铺:核定征收率为7%;

2、其它非住宅(含车库):核定征收率为5%。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都要按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无法进行清算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的,商铺按4%,其他非住宅按3%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及以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或原采用查帐征收后经查实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市局下发的《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08]117号)同时废止。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

依据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4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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