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6-20 | 全文失效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目前各地已按省局的要求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但存在执行时间不统一的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为公平税负,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现就各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执行时间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以本公告公布之日界线,凡在2011年6月20日前实现的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原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凡在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特此公告。
注: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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