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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工矿区征收房产、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冀地税三字〔1994〕3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29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三字〔1994〕3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唐地税政二〔1994〕2号关于对潘家口水库所在地按工矿区征收地方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潘家口水库所在地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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