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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安县五个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8〕49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19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8〕49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文安县五个农场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廊地税发[2007]73号)收悉。文安县由于撤乡并镇等原因,现下设黄埔、界围、小务、新桥、李庄五个农场,均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等同乡镇。近年来,文安县为便于企业用地,吸引大型企业逐步向农场搬迁,农场企业户数逐年增加。目前,农场工商业较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上述五农场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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