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117号
发文日期:2009-07-0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省局规定期限为90天。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doc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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