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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上饶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

发文日期:2012-12-2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厅字〔2012〕2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2013年全面施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即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住宅的交易,包括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应税交易的纳税申报。

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模式

纳税人办理纳税时,应当填写《存量房信息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契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当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存量房信息申报表》后,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座落地、房屋面积、交易成交价格等信息,征管系统将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进行自动比对。由于纳税申报资料、数据录入不完整、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造成评估价格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应急机制流程,进行查找、补录信息或者参照同地段同类存量房的评估价格核定。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时,有关具体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内容可向主管税务窗口进行咨询。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时,如果高于或等于评估系统评估出的价格,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收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系统评估出的价格,税务机关可将评估过程向纳税人解释和说明。纳税人接受的,按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四、异议处理

(一)申请异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后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异议申请二个工作日内,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性后,以书面形式同意纳税人异议申请。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及时补充材料。

(二)异议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并最终确定计税依据。并以书面形式告诉申请人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对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委托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最终确定计税价格。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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