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利息财务报销财税数据治理相关规定创新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4-12-24 | 全文有效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预)售房地产收入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上一篇: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下一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