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5-20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现将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汕地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废止。《通知》废止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公告》解读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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