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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

发文日期:2016-06-16 | 全文失效

注释: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4-12-02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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