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高档化妆品普惠性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发票国税电子申报软件不征增值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26号

发文日期:2005-09-26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金额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视同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扣除项目的税金予以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普通住宅,按单套建筑住宅的面积及每平方米价格进行计算。

五、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清算手续。

六、对《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情况,须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清算的,依据《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办理。

附件:

1、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

2、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