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26号
发文日期:2005-09-26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金额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三、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视同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扣除项目的税金予以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普通住宅,按单套建筑住宅的面积及每平方米价格进行计算。
五、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清算手续。
六、对《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情况,须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清算的,依据《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二)办理。
附件:
1、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
2、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