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统计土地成本分摊裁量基准债务重组捐善款收租金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6]135号

发文日期:2006-09-01 | 条款失效

注释:

1、条款失效:根据《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本文第一点第一、二、三、七项,第三点、第四点自2012年7月27日起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市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税收征管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汕尾市实际情况,就加强汕尾市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补充意见如下:

一、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市局决定对每一个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逐项跟踪管理。

(一)考虑到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不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同,销售价格也不同,市局将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设定不同档次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此条款失效】

(二)我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设定为0.5%、0.7%、1%、2%、3%、5%、7%、10%、12%共9档。【此条款失效】

预征税款的计算公式: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开发销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三)单个开发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县级局确定并报市局备案;单个开发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土地增值税由县级局初定预征率意见后报市局审定,由市局确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此条款失效】

(四)报市局审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开发项目,各单位要在每一个开发项目开工建设时,把项目名称、类型、开发单位、项目座落地及土地来源情况连同县级局初定预征率意见等上报市局,由市局审定后确定适用的预征率(具体内容见附表)。报送市局确定预征率时需同时附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五)每一级税务部门对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核定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六)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以上的,各征收单位必须要求纳税人按照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全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七)对已开发并已发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已按规定申报结清税款的外,对未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各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追缴税款。对正在开发中的项目,各单位要按本条第(三)和第(四)点规定核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或上报由市局核定预征率。【此条款失效】

二、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律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土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对土地开发成本和费用不能提供合法凭据的,在计税时也不能扣除。

三、对个人销售拥有普通住宅的,凡能提供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规定的标准证明的,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证明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四、非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二手房旧房的,凡能提供原有房屋价值确切凭据的,按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原有房屋价值确切凭据的,按0.7%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屋销售收入×0.7%

对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有自用住房,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补充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下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