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茂地税发[2007]172号
发文日期:2007-06-28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茂地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的规定,市局决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率。具体规定如下(调整和规定依据见附件):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属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2%;属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房地产)的预征率为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茂地税发[1996] 182 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率
凡当前按《通知》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符合该《通知》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茂名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直管范围(按附件茂府[2002]26号文规定,含茂南城郊开发试验区)内的纳税人按2.5%的征收率,茂南、茂港区[(除茂名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直管范围(含茂南城郊开发试验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人按2%的征收率,分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通知由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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