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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403号

发文日期:2007-08-0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征收。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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