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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99号

发文日期:2007-08-29 | 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负,现对全省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9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3%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有关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及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的最新标准为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29日

注: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9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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