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7]194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东地税发[2007]141号转发)文第七点规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3%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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