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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52号

发文日期: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特对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财法字[1995]7号文规定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下文所述资料报送经管税务机关,由经管税务机关逐层上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各经管税务机关要求外商投资房产开发企业报送的资料。

(1)土地增值税免税申请报告书。

(2)房地产开发合同(复印件)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立项批文(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批复企业后,于1996年7月20日前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情况表》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4、企业收到批复后,可凭批复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

5、不符合免税标准的企业,应就税款所属期1994年1月1日后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按穗地税发[1995]139号文的规定实行预缴。预缴后企业可凭完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

6 、有关《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管理办法,可根据穗地税发[1995]135号文的规定处理。

7、对规定需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应填《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并附企业有关资料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表:

1、土地增值税免税申请报告书;(略)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情况表;(略)

3、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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