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922号
发文日期:2003-07-31 | 全文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对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的土地,分别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分次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
附件: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略)
2003年7月31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