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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