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8-08-13 |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二、适用时间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附件:1.蓬江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和鹤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2.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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