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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申请减免兴丰场缴交土地增值税等税费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2000]250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光丰场缴交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的函》(穗客环设函[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局为解决广州市生活垃圾的出路,在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地段建设新的废弃处理物而征用的稻田、山林用地,不属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由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因此,有关申请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总是请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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