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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2000]86号

发文日期:2000-04-17 | 全文失效

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0]1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分局,县局对纳税人符合办理退税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有关退税规定办理手续,并于2000年底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2.各分局,县局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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