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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将联建住宅出售有关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0号

发文日期:1998-03-13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近接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反映,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以联建(合作建房)换得房产再行出售,按规定征税影响企业单位盘活存量资产的问题。经研究,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试单位盘活存量资产,适当减轻联建房产中住宅房出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以联建换取住宅房,进行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标准扣除房产的建设工程造价及配套来计算上地增值额,据以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住宅房建设工程造价及配套的标准(指标)为:

  中高档住宅标准:多层2000元/平方米,

  中高层3000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房标准:多层1300元/平方米,

  中高层2300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额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联建住宅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及配套-销售税金

  联建住宅按规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及配套=联建住宅出售的建筑面积5规定标准的每平方米住宅建设工程造价及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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