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241号
发文日期:2009-10-28 | 全文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3号),本文自2014年1月14日起全文失效。】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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