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年度申报表指标税收票证管理工商登记划转全面互认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241号

发文日期:2009-10-28 | 全文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3号),本文自2014年1月14日起全文失效。】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复。

上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