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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汕地税发[2010]26号

发文日期:2010-02-23 | 全文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本文于2012年7月27日起全文失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由于国家推进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普通住宅的房地产项目渐多,一些普通住宅开发项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市局原定的暂按预征率2%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与此类开发项目已不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市局决定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5%、0.7%、1%、2%、3%、5%、7%、10%、12%共九档;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在测算土地增值税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暂不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原汕地税发〔2007〕129号文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在测算土地增值税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暂按预征率2%核定征收率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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