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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及“三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56号

发文日期:1995-11-02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计委立项为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及非住宅项目之外的其他住宅,按扣除该住宅地价后,每平方米造价超过当地当期普通住宅造价水平均50%以上的,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造价水平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当地同类同档结构分别确定。

二、“三项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凡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按税法规定据实列支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利息不符合据实列支条件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10%计算扣除。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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