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93号
发文日期:1995-12-21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普政发[1995]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随文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预征税款。对负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的办法。即由当地国税机关对企业取得转让房地产预收款收入按5%须征税款,待该项目完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各地、市国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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