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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文日期:2017-11-08 | 全文有效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样品取样操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我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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