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7-06-28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向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依托金税三期系统,打破地域限制,实现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地税机关限制,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通办职能的办税服务厅(附件1)办理本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具有通办职能的地税机关依法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证明办理、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纳税服务等7大类共214个具体办税事项 (附件2)。
三、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事项向受理地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涉及本公告附件2所列通办事项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办理。
五、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已实现纳税申报、优惠备案、完税证明自助打印和涉税查询等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提倡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时充分利用互联网,使用非接触式办税手段。
六、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事项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七、本公告自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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