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4-18 | 全文有效
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修订如下: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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