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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3-22 | 全文有效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详见附件。

  三、纳税人按照本公告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四、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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