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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7-08-16 |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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