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6-12-28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明节:4月2-4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中秋节、国庆节:10月1-8日放假,共8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若在上述申报征收期限内涉及民族节日放假的,以各地国税机关依法公告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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