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直接相关抵扣项目销项税额几分钱误差所得审批广告宣传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发文日期:2016-12-15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四、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六、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5日

上一篇: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下一篇: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