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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16-12-22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的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进行修订并公告。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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