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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6-09-08 | 全文有效

为规范我省个人代理人税收征管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的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邮政业、旅游业、列名的企业(附件1)以及信用卡等行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汇总代开纳税人),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汇总代开纳税人按月(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附件2)和《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附件3)。

  (一)个人代理人从汇总代开纳税人处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以下简称佣金等收入)按月未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按季未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汇总代开纳税人只能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含残疾人放弃本人从事代理服务免税)除外;佣金等收入按月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以及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可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未超过3万元、按季未超过9万元的,且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佣金等收入按月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的个人代理人,或放弃免税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依据汇总代开纳税人申报入库的代征增值税金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个人代理人放弃免税(含残疾人放弃本人从事代理服务免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享受免税的,应当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声明,由汇总代开纳税人收集后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个人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统计表》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留存联次一并留存归档备查。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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