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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1号

发文日期:2016-08-30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删除   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复评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复评表》)。税务机关自收到《复评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评定时企业的情形进行核实,完成复评工作,并通过服务平台告知出口企业复评结果。

    四、评定时,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不予办理和不予退税的申报次数占全年申报次数总和的比例超过20%,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五、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企业按规定留存备查。附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复评表》

    


  2016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开始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就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申报信息和外部传递信息,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评定。税务机关无法采集的或需企业确认的信息,由出口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评定结果。

  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复评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复评表》)。税务机关自收到《复评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评定时企业的情形进行核实,完成复评工作,并通过服务平台告知出口企业复评结果。

  四、评定时,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不予办理和不予退税的申报次数占全年申报次数总和的比例超过20%,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五、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企业按规定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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