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1]27号
发文日期:2011-06-16 | 全文失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自2016年8月29日,此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减轻税收管理员催报催缴的工作量,省局决定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月纳税(费)额200元以下提高到月纳税(费)额400元(含)以下或年纳税(费)额在4800元(含)以下。
简并后的征期定为:按年征收的,征期为1月1日至12月15日,12月16日至31日为催报期;按半年征收的,征期为4月、10月的1至15日;按季征收的,征期为3月、6月、9月、12月的1至15日。
二、及时调整
各管理分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提前摸底调查,确定调整数量。省局将于7月16至31日,暂时开放简并征期相应模块的权限,请各地在软件部署后,及时开展简并征期认定工作,并将调整结果通知纳税人。
此次调整后,对新办户,当年不实行简并征期;对所有符合简并征期的双定户,由管理分局于每年1月份,实施统一调整和简并期限,其余时间不予调整。
三、严格定额核定
各地要按《业务工作规程》(2010版)要求的步骤和流程,开展定额核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税企沟通,增进相互理解,进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6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73号)的“五、关于简并征期问题”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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