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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6-08-26 | 全文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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