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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8-03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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