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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7-1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8月28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



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包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和特殊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税、税额抵免等。

        企业所得税特殊备案事项包括企业所得税清算、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

第二章 备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资料包含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第五条 报送的备案资料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的资料。

        第六条 留存备查资料是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时提供的备查资料。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备案采取电子备案为主、纸质备案为补充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备案资料电子化,采取电子备案的,运用拍照、扫描等手段将备案资料转化为电子档案。不具备电子备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纸质备案。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备案流程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综合服务岗受理备案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采取电子备案的,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形式将受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资料管理岗应将纸质备案资料传递至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传递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在每年3月15日、6月15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每年3月18日、6月18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对于企业所得税特殊备案事项,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完成传递。

        电子备案资料,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应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备案情况。查询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第四章 备案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承担备案资料的收集、派发、汇总、上报工作。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在收取、查询备案资料后应及时派发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监控岗。

        第十二条 县(区)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监控岗根据备案资料,结合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采取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备案资料的分析核查工作。

        税源监控岗完成备案资料分析核查工作后,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连同相关资料,传递至同级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

        第十三条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对备案资料核查结果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核查纳税人资料缺失,备案资料错误的,应通知纳税人补充备案材料;

        核查纳税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核查纳税人存在涉税风险的,应按我省现行的风险应对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 县(区)税务机关对一次备案多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每年核查一次。

        县(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分析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应同步建立备案管理台账,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稽查、后续管理核查等结果,对备案台账进行更新维护。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对备案核查按事项建立动态台账,对应核查户数、实际核查户数、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开展好本辖区内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每年8月底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相关文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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