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7-2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在我省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启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启用。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的票样和编码规则。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启用后,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五、本公告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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