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移交证明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已清算房地产项目继续销售辽宁地下容积率附报财务会计报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高速公路企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高速公路企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5号

发文日期:2016-07-22 | 全文有效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为确保高速公路企业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高速公路企业跨区域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事项公告如下:

        总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高速公路公司,暂由总机构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由总机构分发至沿线各市(县、区)收费站,用于道路桥、闸通行费凭证。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企业的业务紧密关联,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2日

上一篇: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下一篇: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