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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37号

发文日期:2016-07-12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各地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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