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6-2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自2018年9月11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工作,现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含保费、车船税)等,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合计(含保费、车船税)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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